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火炬创新券兑付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量:747 收藏
(一)企业方面
1.发放标准
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每一周期的创新券额度仅限在该周期使用,过期作废。
企业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可根据2017年营业收入情况或注册时间(初创企业),申请这一周期(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的创新券额度。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2.每次可使用额度
企业购买指定的高水平服务时,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合同金额的35%(含)。
(二)服务机构方面
对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的受理单位,在兑付火炬创新券时给予相应奖励:
1.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予以奖励;
2.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且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30%予以奖励;
3.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指定代理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10%予以奖励。
(一)发放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领使用创新券:
1.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2.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200 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二)创新券受理单位
经认定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唯一代理机构(经专家认可的),可作为创新券受理单位,接收企业的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详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附件1)。
(三)创新券运营单位
管委会指定火炬科技服务联盟秘书处(挂靠于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1.火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附件1);
2.火炬创新券受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
3.正式服务协议复印件;
4.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复印件;
6.实际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需胶装,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公章(附件1、附件2电子版请发送到 hjcxq@xmspk.com)。
4月13日-17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火炬科技服务联盟秘书处
地址: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0室
联系方式: 0592-5380136 2519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