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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0-01-08 关注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 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发放标准

第五条 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第六条 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为厦门市内的服务提供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受理单位向企业提供以下七类创新服务:

(一)金融服务:投资和融资的咨询和委托办理;新三板挂牌相关事项的咨询和委托办理;IPO项目(含海外)的咨询和委托办理;并购交易的咨询和委托办理等;

(二)人才服务:中高端人才猎头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职称及证书培训;技术与管理培训等;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等;

(四)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专项服务(新三板、私募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

(五)会计服务:会计代理;高企申报、新三板申报、IPO等专项审计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发明专利代理(含国际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科技情报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咨询、专利战略布局及实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七)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战略管理及制度设计咨询、创新研发管理咨询、工艺流程优化咨询、技术研发流程优化咨询、品牌策划、营销推广、战略规划等。

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该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唯一代理机构(经专家认可的)均可作为受理单位,有资格受理火炬创新券。

第七条 企业在某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期间,可根据其在该年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第三章  火炬创新券的使用

第八条 企业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申领并使用火炬创新券,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合同金额的35%(含)。

第九条 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十条 火炬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挪作他用。

 

第四章  火炬创新券的兑付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创新券兑付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送至运营单位兑付火炬创新券。

第十二条 火炬创新券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兑付一次。

第十三条 对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的受理单位,在兑付火炬创新券时给予相应奖励:

(一)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予以奖励;

(二)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且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30%予以奖励;

(三)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指定代理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10%予以奖励。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对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审查后公布兑现名单和金额。

 

第五章  火炬创新券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火炬创新券使用和受理单位,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火炬创新券使用或受理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我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相关事宜参照本政策执行。《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厦高管〔2017〕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