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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9-10-21 关注 

  2019-2020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一)境外投资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或取得的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指经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

(五)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费用的项目或要求在该两年度内申报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境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已完成注册(登记)或签订并购协议、购买资源权证、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设计、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资源权证费、捕鱼证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前期费用补助不受费用发生年度的限制,一个项目限支持一次,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

对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70%的补助。资源产品回运数量认定以进口报关数据为准。

3.境外投资资源出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品,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20%的补助。

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

对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等所发生的手续费给予50%的补助。

5走出去人员保险费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含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境内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及重疾、医疗类责任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每人最高投保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发证补助

对按商务部要求具备适应性考试发证资质,并每年度免费组织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考试1万人次(含)以上的对外劳务服务平台给予25万元的发证补助。

7外派劳务人员补助

对外派劳务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并取得有效培训证书的,按实际派出人数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派出人员户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600元。

8.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

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给予奖励。对首次完成营业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额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8%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完成营业额企业以500万美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幅达到标准的,按上述两档标准予以奖励。

9.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度派出人数达500-1000人(含)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5%的,给予8万元奖励;派出人数1000人(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人数达到300人(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派出人数以500人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幅达到标准的,按上述两档标准予以奖励。

10.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补助

支持建设境外投资统保平台,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自愿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行统保,并对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年度封顶500万元;对非统保企业境外投资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

11.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对经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导或确认的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费用(指设备、网站、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商务部主导建设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省级分平台建设费用(指视频系统境内平台建设及安装费用、视频系统境外设备费用、境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安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用在项目完成当年度申报,项目完成以费用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12.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

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旨在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重大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用在项目完成当年度申报,项目完成以费用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1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袭击、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境)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14.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

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3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予以补助50万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予以补助10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150万元。对当年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180天(含)以上的贷款予以贴息。贷款可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企业从境内银行或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按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贷款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5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一个项目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五年。

 

三、扶持资金限额

1.境外投资企业:单家企业近三年(指当年度及以上两个年度)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扶持资金封顶5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1亿美元(含)-3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5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扶持资金封顶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家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120万元。

3.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0%。

4.直接补助项目中8-14类项目(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海外投资保险费用、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费用补助)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额度。

5.企业由于同时属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类别而导致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不同的,可就高扶持。

6.单家企业扶持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拨付。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并开展相关业务,按要求报送业务统计数据。

3.企业境外项目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4.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资料、调查问卷;贯彻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5.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及时缴交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按规定在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7.承办平台建设或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非企业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积极开展、完成相关工作。

(二)其他要求

1.当年度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4.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商务〔2018〕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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