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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15-07-10 关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3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实施《中国制造2025》,打造产业升级版,现就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

  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和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均超千亿元,形成20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累计实施“机器换工”10000台(套)以上,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建设20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主攻方向如下:

  (一)数控一代。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二)智能装备。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

  (三)机器换工。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智能服务。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二、推进试点示范

  (五)深化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泉州产业智能化跃升。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泉州市30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泉州市人民政府

  (六)扩大区域试点。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省级财政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的市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开展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八)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经信委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省经信委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十)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总部或子公司在省内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省经信委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省级财政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发挥福建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原有8000万元社会资本收益补差资金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再新增安排2000万元,优先支持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建设。每年优先支持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属省级及以上重点智能装备园区的项目用地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由地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十二)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符合《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资助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省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质监局

 

  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

  (十四)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省经信委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对涉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支持本省行业协会组织装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纳入省商务厅年度展会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省经信委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六、加强融资租赁服务

  (十七)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兴业银行牵头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省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发起设立相应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兴业银行

  (十八)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劣后级产品在内的各类收益权产品,引导、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投资。各地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应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智能化技术改造与采购本省装备产品补助政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承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地方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

  (二十)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地方法人银行要设立智能装备专项贷款,并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省级智能装备贷款风险资金池,重点扶持智能装备企业发展。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在地政府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加快设立创柜板,引导优质智能装备企业在创柜板挂牌。统筹全省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省再担保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提供增信支持。企业所在地财政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2%的标准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税支持

  (二十二)落实财税政策。省直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智能装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企业所在地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25%予以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在省新兴创投产业投资基金中,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智能装备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资产及各类收益权产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相应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的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九、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四)加快紧缺人才培养。实施智能制造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扶持措施,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人才和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对智能制造院校教育平台、企业培训平台,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将高层次智能制造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鼓励智能制造人才(团队)参加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评选。研究制定智能制造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对按程序和公布标准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参照自贸区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制造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