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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科技金融补助——科技保险保费、科技企业上市(挂牌) 补助)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量:31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6-22/2020-07-13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方向一、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补助标准: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合作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按保费支出的30%-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科技保险补贴险种及补贴比例见附件。

      方向二、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补助标准:
      1. 股改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补贴20万元(注册时为股份制公司的不予以补贴);
      2. 新三板签约补贴。对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协议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补贴。对科技型企业完成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补贴、股份公司给予10万元补贴(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科技创新板挂牌证书上的企业性质核准补贴额度);
      4. 同种补助类型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已获之前各年度本专题相关补贴的,不再予以重复补贴。

扶持领域

      本专题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
       1. 本专题所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指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应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对应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结果网页打印版)。
      2. 本专题方向一所指科技保险合作机构为与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科技保险合作合同的保险机构。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基本条件

  (一)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广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含)以上,且在广州地区“纳统”。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除两院院士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指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具体条件

       方向一、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一)设立目的: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二)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科技保险合作机构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型企业(具体以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前符合本指南所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条件。
      2. 单个保险单号对应的可补贴(补贴险种范围内的)保费不低于5000元(含)。

      方向二、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一)设立目的: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
      (二)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股改的科技型企业(以股改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且应在股改前符合本指南所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条件;
      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协议的科技型企业(以与券商签约时间为

准),且应在签约前符合本指南所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条件;
      3.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期间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后摘牌的,仍予以补贴)的科技型企业(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证书上的颁证日期为准),且应在挂牌前符合本指南所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条件。


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已立项竞争性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第1名)在研和当年新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和当年新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在研”项目是指2020年5月31日前明确已获得立项且未完成验收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存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的不得申报竞争性项目(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由高校负责审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验收的,须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相关书面说明,并作为附件材料上传。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一年度最多申报2项竞争性项目。

  (五)申报单位已经纳入统计部门企业研发(R&D)活动统计范围但2019年度未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不得申报竞争性项目(阳光政务平台自动甄别是否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需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其中需签字盖章的附件材料应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申报阶段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专题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单位为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统证明材料。

  (三)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按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供的模板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收益分配及预期目标等内容。申报项目的合作事项应与合作协议相关内容一致。

  与市外单位联合申报的,主要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应在广州市。

  (四)项目组成员中如有申报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中的境外人员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该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附件。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在网上申报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需附有说服力的证明或说明,并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模板见附件2),由我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七)申报项目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合理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的除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项目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作取消立项或实施终止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录不良信用并通报。


申报时间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9时、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17时,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17时。

  (二)对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试点的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9时、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17时。由项目组织单位合理安排项目遴选时间进度,试点单位网上审核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17时。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进入阳光政务平台按要求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新开户),获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已有单位用户账号的,不需另行注册。

  (二)单位和申报人信息维护。单位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善录入单位信息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可创建申报人账号、密码,申报人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并完善个人信息。

  (三)项目申报。申报人登录阳光政务平台,选择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题)类别,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至申报单位审核。

  (四)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后提交至对应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申报单位如需修改申报信息可与组织单位联系,经组织单位网上推荐的项目不再退回修改)。


联系方式

  综合业务咨询:83124139、83124036  联系人:齐鹏、陈良(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技术支持:400-161-6289,83124014、83124114

  受理咨询:83588281,地址: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受理窗口(越秀区淘金街4号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