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量:273 收藏
一是以奖代补,主要奖励参赛参评、办会办展、平台建设等;
二是直接补助,主要补助引进人才或企业、机构等;
三是贷款贴息,主要补贴入驻园区企业设计、生产活动发生的银行贷款。
每个事项原则上只采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奖励、补助、贴息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
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
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知名时装、时尚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给予3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的,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有关费用给予2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关费用指与发布会直接相关的场地使用费、设备费、制作费、宣传费、模特出场费、人员交通费等相关直接费用。同一系列作品国内发布会限申报一场,国外不限)。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主体: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厦门落户、登记注册或就读、且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具体从事与服装行业及时尚活动相关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团体等。除特别注明服装设计师或服装设计机构外,个人或企业、事业团体等均可作申报主体,但同一事项中三者不能重复申报。参与组织举办2018厦门国际时尚周活动的,主体资格可适度放宽。申报主体原则上包括:
1、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
2、服装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并应具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3、其他单位: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为厦门市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如机构、协会、媒体、企业、高校等。鼓励策划组织、参与举办2018年厦门时尚相关活动,未获得其它财政性资金扶持或购买服务的本市单位,可以申报。
4、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与实施单位可以联合申报,并附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
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8年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作品发布会。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时装周基本情况、作品发布会基本情况、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金额、拟申请奖励金额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参加的时尚周邀请函或报名表、官方日程表、发布会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申请按照有关费用比例奖励的,请提供与发布会相关的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⑸ 已接受企业资助的,须提交赞助协议及赞助资金往来凭证。
⑹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20日
(一)公开征集
(二)申报受理和初审
(三)项目评审
(四)项目公示
(五)下达计划
(六)资金拨付
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中楼401室
电话:289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