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和评定(“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补助)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量:463 收藏
(一)首次认定为“火炬两岸众创空间” ,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3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为“火炬专业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三)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运营与自己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专业众创空间,经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0万元奖励;
(四)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在已享受市级关于市级众创空间运营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经科技部认定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众创空间,在已享受市、区两级关于市级众创空间运营补助、省级众创空间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以上等级认定奖励(一)、(二)、(三)和(四)可以叠加享受。其中,获得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认定的,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等级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20万元;属其它情形的,单个运营机构等级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运营机构申请第(三)项和第(四)项奖励时,应提供一份向各级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作为备案材料,同时提交已经获评的证明材料。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
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众创空间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四)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五)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六)运营机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七)历年获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补助的文件、各项目金额明细、收据复印件;
(八)运营机构收款账户信息。
同时需提交以下申请项目对应的材料:
“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补助:
(1)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提供向各级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已经获评的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截止2019年10月31日
材料报送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钟小姐 5380040 198494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