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申报和评定(场租补助)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量:274 收藏
运营机构以自有场地或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要求申报:
根据众创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按照岛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岛外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成本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上述场地成本补助不能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房租补助相关条款同时享受。单个运营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经按照《实施意见》享受众创空间场租补助的,继续按照《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
对利用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给予2-5年的场租减免;对利用非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
运营机构以自有场地或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要求申报:
根据众创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按照岛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岛外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成本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上述场地成本补助不能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房租补助相关条款同时享受。单个运营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经按照《实施意见》享受众创空间场租补助的,继续按照《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
对利用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给予2-5年的场租减免;对利用非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本次补助期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8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补助期间为自认定月份至2018年12月。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众创空间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四)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五)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六)运营机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七)历年获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补助的文件、各项目金额明细、收据复印件;
(八)运营机构收款账户信息。
同时需提交以下申请项目对应的材料:
场租补助申请材料:
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备验)。
受理时间:截止2019年10月31日
材料报送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钟小姐 5380040 198494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