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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文旅融合,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打造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创新业态,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促进龙江镇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出台《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
(二)《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旅发〔2020〕59号);
(三)《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文化旅游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顺文发〔2022〕15号)。
三、主要内容
《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共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明确制定本办法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扶持对象
明确本办法的扶持对象。
第三章:一般性项目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1.对龙江镇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新建或扩建的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景区、餐饮休闲文创街区及其他符合文旅发展方向的项目,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并正式开放运营,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龙江镇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资质齐全,具有一定旅游配套功能的文化休闲街区、创意园区、博物馆、旅游美食产业孵化基地、旅游房车营地、游艇码头等本地特色旅游文化展示项目,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文旅企业(包括文化类企业、旅游景区、从事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企业),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根据其年营业收入增速,按照该企业材料申报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已获得或新增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等项目,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单位,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租赁公有物业运营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1.经结构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镇属公有物业,租赁单位自行投资按原貌加固修复并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依据加固修复工程造价,参考物业年租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租金减免优惠,优惠期最长20年。
2.对租赁镇属文物,租赁单位自行投资修缮并将其活化为文旅项目的,依据修缮工程造价,参考物业年租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租金减免优惠,优惠期最长20年。
3.对于租赁镇属公有物业的优质文旅项目,镇属国资公司可通过租金入股等方式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政府将配套投入不少于投资额5%的资金用于市政建设。
第五章:租赁民间古旧建筑运营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对于租赁私人产权的古旧建筑,修缮活化后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将根据该项目运营后次年的年度纳税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特殊帮扶措施
1.对于龙江镇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万里碧道、万亩千亩生态公园、乡村振兴、城乡品质攻坚、“三旧”改造、古村落活化等)的上级下拨或配套政策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相应文旅项目(政策资金有相关文件规定的除外)。
2.对经认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文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研究。
3.对于涉及镇属公有物业、村(居)集体物业、村(居)民物业等相关大型文旅项目,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统租、业态控制以及融资便利等服务。在项目落地后,提供物业景区一体化管理服务。
第七章:项目审批、落地帮扶和监管
说明项目审批的流程、需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实施、调整的要求。
第八章:项目扶持申请、审核和资金监管
说明项目申报单位的相关限制条件,明确申报单位的相关资金使用责任及违法违规的相关处理方式。
第九章:附则
明确本办法的生效日期以及解释单位。
(龙江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