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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福建省“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发表于:1998-09-23 关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福建省“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8〕18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设立福建省“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立福建省“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表彰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外友好人士,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世界各国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特设立福建省“友谊奖”。


     第二条凡根据我省有关部门、单位、院校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应聘(邀)来闽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统称外国专家)或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均可参加福建省“友谊奖”评选。


     第三条荣获福建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且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绩突出,为聘用单位、部门甚至地区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在闽工作年限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但有特殊贡献的除外。


     第四条由省外事办牵头,省人事厅、经贸委、教委、外经贸委等单位组成福建省“友谊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优先和统筹兼顾的原则,评选出福建省“友谊奖”候选人,由省外事办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条各地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或国外友好人士申请福建省“友谊奖”应如实填写《福建省“友谊奖”申请表》(由省外办另行制发)一式五份,由所在地同级外事办审核后上报评审委员会;省属聘用单位除教育系统的院校由省教委统一提交外,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表》。


     第六条福建省“友谊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人数十名左右。对荣获福建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外友好人士,省政府将举行一定仪式为其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奖章、荣誉证书由省外事办统一制作。


     第七条已荣获福建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外友好人士,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第八条国家“友谊奖”候选人应在获得福建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或国外友好人士中产生,并通过评审委员会上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外事办统一向国家外专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