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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发表于:2019-06-12 关注 

厦门市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工信行业〔2019〕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以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闽工信装备〔2018〕14号)精神,促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市工信局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司法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以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闽工信装备〔2018〕14号)精神,促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应用为牵引、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合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市重大技术装备供给保障能力,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针对首台套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顶层设计、公共服务和制度供给等方面的作用。

  (2)政策激励,制度保障。加大首台套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财政、金融、技术、保险等方面,构建有利于首台套示范应用的政策体系;建立促进首台套研发和应用的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营造鼓励创新、过失宽容、保险补偿的良好氛围。

  (3)供给提升,需求牵引。补齐首台套产品在检验检测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短板,注重提升首台套产品质量水平,增强首台套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围绕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加强首台套产品供需对接,促进市场需求与研发示范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4)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结合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充分发挥各区和行业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分业施策;聚焦重点领域,集中资源突破一批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首台套产品,实施重点突破,明确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首台套示范应用的主攻方向。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重点围绕重大关键成套装备,高端电子成套设备,环保技术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等领域,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20台(套)以上。

  二、完善首台套研发创新体系

  (四)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支持企业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积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争取我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获国家相关专项的支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基础科技资源较完善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龙头企业组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为重大技术装备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等提供服务,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对接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五)建设重大技术装备科技创新平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重大技术装备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度,配合完善国家、省、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储备机制和逐级推进工作机制,创建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装备领域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面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方向,支持建设一批重大技术装备科技创新平台。聚集相关领域优势资源,支持建设一批重大技术装备产业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六)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等组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增强创新主体实力。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紧密围绕应用需求,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鼓励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领军企业面向社会发布研发需求,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聚集各类创新要素,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三、完善首台套检测机制

  (七)提升首台套检测能力。加强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等,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依托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首台套检测评定服务,对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

  (八)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鼓励装备制造商、用户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工程设计、检测机构等单位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结合研制和使用需求,搭建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增强对首台套的联合攻关能力,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推动首台套产品的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九)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专业平台等,按照福建省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布局,参与探索示范应用基地建设,加强对首台套产品的展示和推介,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五、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十)优化知识产权运用。全面推进厦门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中央与地方共建”模式,引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建立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信息与服务对接机制,服务首台套产品和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产业围绕首台套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联盟设立、运行等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并完成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培育高价值重大技术装备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对完成培育的牵头单位,根据培育成效按单个培育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侵权假冒行为“雷霆”专项行动,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影响力。积极构建调解、仲裁、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与仲裁裁决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快捷和仲裁裁决法律强制性的优势,快速、高效解决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领导。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等单位联合成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相关事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重大技术装备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补助1000万元;支持建设重大技术装备产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其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按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补助500万元。支持装备生产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产品,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给子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民营企业补助上限按厦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民营企业补助上限按厦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营造首台套示范应用氛围。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首台套产品和技术涉及专利质押融资;以补贴企业购买专利执行险方式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保护,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落实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积极投保,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

  (十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