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厦门市关于受理2019年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受理2019年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简称人才新政45条)、《〈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的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的2019年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申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双百计划”领军人才创办、符合我市《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或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奖励期限最长3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1)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新引进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闽籍专家、闽籍优秀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1、“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并且符合我市《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或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
2、在申报上一年度末,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应符合“双百计划”政策规定,即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含20%)。
3、自2017年起,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年度算起,每个企业最多可在五年内申报3次;对于首次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首次申报年度起,其后续年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申报,如不申报,则视同自动放弃,并累计申报次数;
4、主营业务收入为与“双百”人才评审认定时的项目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须由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新引进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闽籍专家、闽籍优秀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参照执行。
三、发放办法
申报主体按其“双百”人才评审认定时的项目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按其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奖励期限最长3年。
四、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申报表(附件2);
2.“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或者被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闽籍专家、闽籍优秀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的认定材料;
3.申报企业商事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注册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如有符合我市《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或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供。
7.真实性声明(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在6月30日之前上传至i厦门-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平台(https://www.ixm.gov.cn/fwt/ijx/)
五、申报受理
(一)申报日期: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工信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 蔡凌婷
联系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院东楼808室
联系电话:2896830
E-mail:jxjrsc@xm.gov.cn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