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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12-26 关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根据当年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征求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等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五)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在必要时,抽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六)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专家答辩评审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市经信局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联合发文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的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评价材料包括:《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和《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征求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等部门对评价企业在两年内(即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受理企业评价材料截止日期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省经信委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年度、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快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10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500万元(含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获得资助金额)。

  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有关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经国家发改委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无偿研发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审核、管理的工作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厦门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