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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扶持奖励办法(试行)(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发表于:2016-05-13 关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文件精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莞城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莞城府〔2016〕21号

  2016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文件精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莞城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莞城街道科技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街道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若年度专项资金超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街道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足额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研发及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项目等实施综合奖励和扶助,扶持对象包括在莞城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 成立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莞城科学技术办公室(以下简称“莞城科技办”)负责各项扶持奖励事项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申请扶持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莞城街道办事处实行“一事一议”制。

  第五条 同一企业(单位)每年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奖励及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通过莞城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获得的扶持奖励除外)。

 

  第二章 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资助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当年进入省高企培育库并首次通过认定的同一企业,可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奖励

  对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近两年税收累计在500万元以上,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新增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对经莞城街道初审推荐,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按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配套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套奖励。

  对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已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或街道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条 研究开发投入补助

  对获得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单位),根据市财政补助金额,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R&D)经费投入统计奖励

  对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有关统计工作人员、每家企业(单位)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荣誉类市长奖的公民,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根据市财政配套奖励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再奖励;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企业认定奖励

  (一)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莞城街道地址申请,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同一个人或同一单位组织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分别不超过6件。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对获得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对在莞城登记注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性资助3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扶持

  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莞城户籍人员根据我市《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资助补贴。对非东莞户籍的创业人员鼓励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具体参照执行《莞城街道鼓励小额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莞城府〔2016〕4号)。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助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八有”认定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扶持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企业(项目)、毕业企业(项目)等,均需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中所列条件,具体定义以该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孵化器评定奖励

  对新评定为A档、B档的市级孵化器,根据市财政评定奖励资助经费额度,按1:0.3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评定为C档的市级孵化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同一家孵化器获得的评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孵化器改造建设补贴

  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体工程改造建设实际支出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主体工程改造建设实际支出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孵化器两年内获新认定高企2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的,分别给予高企所在孵化器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每家高企(复审除外)只纳入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累计。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

  毕业企业离开孵化器后在莞城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并实现盈利的,按毕业企业数量每落户5家,给予该企业所毕业孵化器5万元培育奖励,每家毕业企业只纳入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累计。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对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莞城,每在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给予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专利授权奖励

  在孵企业以莞城街道地址申请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按每获授权专利一件一次性奖励该在孵企业所在孵化器1000元。其中原专利登记地址是莞城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到孵化器内,不能计入孵化器新增授权专利数。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各类资助奖励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设起点高、运营能力强、产出效益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因建设发展或企业培育等原因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可通过莞城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助。

 

  第四章 孵化企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对已认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根据市对在孵企业场租补贴的额度,按1:0.5的比例配套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莞城辖区内一个孵化器租金补贴,企业地址变更到其他孵化器的,不重复享受补贴,且市和街道两级租金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场租。已享受场租补贴的在孵企业通过注销工商登记,以变更企业主体再次申请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其他奖励补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莞城科技办每年发布申请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要求向莞城科技办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1.《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扶持奖励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获奖、获认定证明材料;

  4.上级财政奖励、资助经费凭证;

  5.莞城科技办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申请已认定孵化器扶持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1.《莞城街道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助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器获认定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6.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7.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8.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9.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10.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1.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12.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13.莞城科技办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莞城科技办会同莞城规划建设办、财政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审核及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人员,莞城街道办事处追回相应已资助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莞城街道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文件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纳入奖励资助范围。本办法将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