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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0日
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质量奖设“徐汇区区长质量奖”和“徐汇区质量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徐汇区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全市同行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促进徐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徐汇区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数量)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3个,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领导,以及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事机构和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并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
(七)公示、公告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八条 (评审机构和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专家库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部门和职能)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个人的资质资格;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组织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近三年来主要指标或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
(二)近三年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重大质量投诉、严重失信行为;
(五)近三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条件)
个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近三年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行业的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六)审定公示。经评审委全体审议后,确定当年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和在申报组织和个人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批准公告。公示结束后,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名单。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第六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推广)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七条 (接受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坚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撤销条件)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以后三年内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原《徐汇区区长质量管理办法》(徐府发规〔2017〕3号)于2020年4月2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