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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8-24 关注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

 

  为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两个政策均涉及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保留独创性”的原则申报,原则上已在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一、申报对象: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经评定后,按照评定结果,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补助。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要求进行申报补助。

  “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评审每年举办一次,经评定授予“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二)“火炬创星荟”活动的认定及补助:根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火炬创星荟”活动每年年底由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向火炬管委会报送次年举办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场次、活动内容、参与团队数量与结构、各场次活动的规模等量化指标,火炬管委会对报送的活动计划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进行预审核、分类,对通过预审核的活动,活动现场冠名“火炬创星荟”。上半年结束后,火炬管委会征集各众创空间下半年即将开展的活动计划,各众创空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上一年度年底上报的活动计划进行下半年的活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再次上报火炬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对报送的下半年的活动计划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进行预审核、分类,最终活动的认定以活动实际举办的规模进行评审认定。年度结束后,对全年开展的通过预审核的活动进行认定和分级评审,结合认定和分级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给予企业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对于临时举办的符合A类或B类标准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可以随时申报、随时预审核,统一在次年年初进行评定。对于连续举办的活动,经第一年审核评定纳入“火炬创星荟”并进行补助后,在连续两年的有效期内开展活动免预审,直接纳入“火炬创星荟”,第二年活动结束后,火炬管委会审核活动开展是否符合该类别活动基本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按第一年审核评定结果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活动实际举办规模重新进行评审认定分级,按照重新评审分级结果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如未达到最低分级标准,不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

  《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种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进行补助。对运营机构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的,若申请市级奖励,且奖励金额突破上限50万元,则按《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计算超出50万元的金额由高新区补齐(市、区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举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的,按《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向高新区申请补助。

  对于2016年各类创业活动的补助,按照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申请补助。

  (三)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申请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的,应先提交材料至火炬管委会进行老旧厂房认定,认定标准:火炬高新区内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作生产制造场所十年以上的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且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改造成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该运营机构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

  (四)专业技术平台补助:对于已经按照《实施意见》在市科技局申领设备购置补贴的,提供历年申领市局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历年市局给予补贴收据复印件一份,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剔除重复申报部分,对不重复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实施意见》中按照投入的50%最高给予设备补贴每年30万元。)

  对于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认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台账,作为认定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材料之一。

  (五)场租补助:运营机构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已经按照《实施意见》享受众创空间场租补助的,继续按照《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运营机构自有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要求申报。

  (六)台湾创客项目奖励: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相关要求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五)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六)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七)运营机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八)历年获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补助的文件、各项目金额明细、收据复印件。

  同时需提交以下申请项目对应的材料:

  1、“火炬两岸众创空间”专项材料: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3)台湾创客团队入驻情况台账(含入驻团队名称、入驻时间、毕业时间、团队人数、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

  (4)台胞证、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

  (5)台湾创客团队注册证照复印件;

  (6)台湾创客团队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2、“火炬专业众创空间”专项材料: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已孵、在孵创客项目团队名单及对应经营范围、入驻时间、毕业时间、团队人数、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要素的明细表;

  (3)创客项目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4)在孵创客项目获投资证明材料,包含: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协议书复印件、投资款银行单据复印件、创客项目经营发展计划书;

  (5)每月开展专家辅导的活动计划、通知、现场签到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3、等级认定奖励:

  (1)提供火炬高新区授予的“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相关文件复印件;

  (2)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提供向各级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已经获评的证明材料。

  4、“火炬创星荟”活动评定:

  (1)举办创业活动的资料复印件(包含活动通知、议程、签到表、活动成果、现场照片);

  (2)参赛或参会团队、企业名单(包含团队或企业的名称、参赛项目及简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外籍或港澳台籍团队还需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外籍、港澳台籍股东持股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举办活动实际投入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备验);

  (4)参加活动的导师、评委或投资人简介及签到。

  2016年举办的各类创业活动,请根据上面清单准备材料,按照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兑现补助。

  5、“火炬创星荟”活动申报补助:

  (1)火炬管委会关于“火炬创星荟”活动评定报告复印件;

  (2)举办活动实际投入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备验)。

  6、场地装修改造补助:

  (1)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2)众创空间场所装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验);

  (3)众创空间装修前及验收后的现场照片;

  (4)老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改造的,提供改造房产改造前后照片、改造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

  7、专业技术平台补助:

  (1)设备采购清单;

  (2)设备(含便携式设备)使用管理台账复印件;

  (3)众创空间的简介及服务功能、服务方向的表述;

  (4)历年申领相关部门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

  (5)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8、场租补助:

  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备验)。

  9、引进台湾创客项目奖励:

  (1)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台胞证、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

  (3)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材料需加盖公章,按照类别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