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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1-18 关注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客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经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内,且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12个月内,公司的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办公。

(二)未注册成立公司,但属于大中专院校主导设立的众创空间中在孵的创客项目,且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全年始终拥有至少5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三)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

第六条 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众创空间,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

(三)全年始终拥有至少5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2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股权投资到资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火炬创星荟”活动的认定

第九条 定义和分类:运营机构所举办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活动,经认定后,可冠名为“火炬创星荟”,具体分为国际级活动(A类)、国家级活动(B类)和市级活动(C类)。

第十条 “火炬创星荟”活动认定标准:

(一)国际级活动(A类):参加活动的外国团队数量占比不低于40%,且参加活动团队总数量不少于15个;

(二)国家级活动(B类):参加活动的厦门以外的国内团队(含港澳台地区团队)数量占比不低于30%,且参加活动团队总数量不少于20个;

(三)市级活动(C类):参加活动的团队主要为厦门本地团队,团队总数量不少于30个,至少邀请外地知名导师、评委或投资人3名。

上述活动认定标准中的外国团队需满足:外籍人士(不含港澳台籍人士及在厦外籍留学生)在来厦参加活动的团队中占该团队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或者外籍股东(不含港澳台籍人士及在厦外籍留学生)持有股份不低于50%。港澳台地区团队需满足:港澳台籍人士(不含在厦港澳台籍留学生)在来厦参加活动的团队中占该团队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或者港澳台籍股东(不含在厦港澳台籍留学生)持有股份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火炬创星荟”活动认定有效期:对连续举办的活动,每次评审认定的有效期为2年。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火炬创星荟”活动资助:

(一)A类活动:每年新认定不超过5场,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B类活动:每年新认定不超过10场,按活动实际投入的40%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C类活动:每年新认定不超过30场,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单个运营机构每年获得“火炬创星荟”的活动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指的活动实际投入,是指众创空间在组织创业创新活动中向外部机构或人员等直接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平方米150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单价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利用高新区老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改造的,经高新区认定后,按照每平方米200元且不超过实际改造单价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等级认定奖励:

(一)首次认定为“火炬两岸众创空间” ,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3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为“火炬专业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三)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运营与自己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专业众创空间,经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0万元奖励;

(四)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在已享受市级关于市级众创空间运营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经科技部认定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众创空间,在已享受市、区两级关于市级众创空间运营补助、省级众创空间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以上等级认定奖励(一)、(二)、(三)和(四)可以叠加享受。其中,获得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认定的,该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等级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20万元;属其它情形的,单个运营机构等级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运营机构申请第(三)项和第(四)项奖励时,应提供一份向各级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作为备案材料,同时提交已经获评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平台补助:鼓励运营机构通过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自建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创客实验室,按照购买与其研发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费用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已向其他部门申领过补助的设施设备计算时应予以剔除。单个运营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场地成本补助:运营机构以自有场地或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根据众创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按照岛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岛外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成本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上述场地成本补助不能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房租补助相关条款同时享受。单个运营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台湾创客项目奖励:鼓励众创空间引入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单个运营机构本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已享受国家、省、市、区各级扶持政策中与本暂行办法支持事项相同的,除特别说明外,不得重复享受。单个运营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本暂行办法资金支持的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章 受  理

第十九条 众创空间评审、认定、扶持政策受理等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已经申领补助的运营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就符合相关规定可公开的部分予以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运营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暂行办法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7月6日印发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厦高管〔2015〕133号)的衔接事宜,由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