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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17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量:641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7-09-14/2017-11-03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 资助金额 :
      20000万元

通知原文

关于2017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

  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合作互补性强、潜力大,有助于促进两地经济与科技协同发展,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引领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的发展方向更进一步贴合社会实际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共同繁荣。

  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旨在通过推动两地开展实质性科技创新合作,共同促进两地科技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对两地协同攻关、解决共同关注的科技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提升两地科技创新能力。


  二、区域、领域和方向

  2017年,支持对共性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全方位支撑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合作的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成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科技领域的合作倡议和承诺落地。

  2017年,拟支持项目任务数不超过15项,总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对应安排如下: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科学、航空航天、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合作领域。

  考核指标:实现相关技术的开发合作;各合作方分工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研发团队架构清晰、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具有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合作产出;项目实施后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其他要求

  每个项目实施期为2-3年。合作双方需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同时向双方申报的项目方为有效。


  四、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五、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六、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 组织推荐。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政府间专项工作组,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98010。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