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2017年征集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建设,促进标准化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标准化服务需求,国家标准委决定面向全国征集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重点针对目前从事标准化服务或正在培育标准化服务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以及有关地区/区域(主要包括区县、开发区等)。
二、试点任务
试点期限为2年,重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中选取:
(一)标准化服务全链条培育。
侧重整合标准化服务资源,扩展服务范围,丰富业务类型,重点培育编码与赋码、标准验证、标准比对、标准外文版翻译、标准实施工具等服务,拓展标准化服务全链条,打造标准化服务体系;探索开展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服务工程,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资源深度融合。
(二)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培育。
重点探索标准与互联网、标准与科技、标准与金融、标准与质量评定、标准与大数据等领域的跨界融合,不断培育标准化服务新模式,丰富标准化服务内涵。
(三)“标准事务所”培育。
重点支持区域政府部门出台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设立独立的标准事务所,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
(四)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服务。
重点支持有关区域、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比对、贯标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解决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为保证试点建设实效,建议各试点单位、地区/区域聚焦上述任务中的1—2项,开展试点建设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试点单位。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具备良好的标准化服务基础,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专业的人才队伍及优势性服务平台或渠道,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4.已经面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或正在拓展标准化服务业务,具有开展试点的基础。
5.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试点任务,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二)试点地区/区域。
1.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服务业,能够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试点地区/区域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基础;
3.试点地区/区域应由所在地政府作为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试点任务,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
联 系 人:李涵、薛强
联系电话:010-82261655、010-82262636
传 真:010-82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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