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图解   关于《福建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关于《福建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表于:2019-08-28 关注 

       2017 年,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7〕11号),经过 2年执行,取得一定成效。根据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以集中财力办大事为原则,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工作优势为导向,扶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特别是 2013 年省委确定的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工业园区发展,我厅修改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扶贫开发县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7〕11 号)同时废止。其中:

  一、关于奖励对象。重点为我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中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园区省级园区

  二、关于补助标准。对园区三项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排名第 1名的,奖励 400万元;排名第 2-3名的,每个奖励 300万元;排名第 4-8名的,每个奖励 200万元。

  三、关于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我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以及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园区企业融资贴息、企业保费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增产增效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类津贴、与工业生产无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关于资金申报。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五、关于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的申请,按预算制度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下达资金。

  六、关于资金使用。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制度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根据园区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审核后及时(即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后一个月内)下达资金。

  七、关于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将按要求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在上报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地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八、关于职责划分。园区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具体使用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