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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自筹经费,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示范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项目类别,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包含医学类科技攻关项目、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若干个专项。
根据工作职能和重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具体专项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结题、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国家、省授予佛山市管理职责,由佛山地区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依照国家、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参与各方包括: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科技服务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项目申报单位是申报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项目推荐单位是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进行政策相符性审核和推荐的机构。
项目组织单位是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获得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合同承担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四)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项目结题和绩效评价,以及对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建立项目管理全流程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导向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推荐;
(三)对项目成果是否达到政策引导目的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查和申报材料的报送;
(二)审查拟立项的项目合同;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审查项目承担单位信息变更、项目变更、终止等事项;
(五)审查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结题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的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填报统计数据;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依照委托合同,按时按质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受理、评审、监督、结题等组织工作;
(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和监督,遵守科技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请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推荐单位条件、项目组织单位条件、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申报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需依照申报指南要求得到项目推荐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申报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需依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审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查;
(二)项目申报单位属各区的,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对于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成果登记的单位,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相应专业和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在职在岗人员;
(二)相应专业和领域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相应专业和领域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四)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报限制。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市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申报。但是,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的重大项目除外。
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审查。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依照专项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审查不合格,不能进入项目评审环节,但是,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合作单位公章不齐;
(四)故意伪造申报信息、公章。
有上述第(四)项规定之情形的,计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科学技术局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
评审或咨询专家依照专家选取相关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按专业技术领域和类别分组,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综合专家论证评估结果和项目推荐单位意见,市科学技术局编制立项计划,报批并经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结题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科学技术局依照项目合同管理方案,制定项目合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变更。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但是,专项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作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达到项目合同管理方案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并依照变更管理程序申请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申请应在原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限。项目合同执行期的起始日为立项通知下达后次年1月1日,执行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项目落实情况和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以项目合同为依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需按照合同书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负责人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合同书约定填写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并提交项目组织单位审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
逾期不提交年度报告,遇重大事项不提交报告,计入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能验收的,市科学技术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合同并撤销立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每年1月和6月,市科学技术局分批次集中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验收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如下程序验收:
(一)项目合同任务完成或执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市科学技术局集中办理项目验收通知要求上传相关文件资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则受理项目验收申请。
(三)受理后,项目负责人下载正式验收文件,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与附件一并装订,送项目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后,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将验收材料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四)市科学技术局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评估。
(五)市科学技术局综合专家评估结果和项目推荐单位意见后,将验收结果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综合评估后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撤销立项和项目终止三类,结果以正式文件下达。
(一)通过结题。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取得合同约定的成果,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结论为通过结题。
(二)撤销立项。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存在其他予以撤销的情况,视为项目无法完成,不通过验收,结论为撤销立项。
(三)项目终止。因客观因素影响,项目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合同约定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且项目已无法继续执行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市科学技术逐级核准后,不再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合同终止,结论为项目终止。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的基本要求。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中既定的全部指标,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以论文发表为合同约定指标的,发表论文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除论文资料外还需提交期刊查询结果证明;3、参加学术交流会的论文需提交学术会议所发证书;4、出版学术专著的除学术专著外还需提交书号查询结果证明;5、发表论文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提交中文版译文和外文论文检索证明。
第三十五条 撤销立项的几种情况。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执行期满,未能提交验收验收,经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整改后,整改期满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因项目组或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的结题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其排序的;
(六)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中既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的;
从撤销立项之日起连续3年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申报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降低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的几种情况。在项目实施期内,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市科学技术逐级核准后,不再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合同终止,结论为项目终止。
(一)项目已经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但受客观因素影响,与合同书中既定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未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且项目已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有充分依据说明该项目的目标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考核与验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绩效评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示。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涉及项目立项、验收等重要通知公告信息,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公示的异议处理。公示的异议处理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异议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开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书面复核申请需包含明确的异议内容及理由。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二)受理。市科学技术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三)复核。市科学技术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依照相关程序和制度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决定。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复核工作小组提出的复核意见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对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更正后重新公示。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对市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建立信用记录,并按照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
第四十一条 征信环节。项目征信环节包括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合同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结题和其他环节。
(一)申报与受理。对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推荐和受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与立项。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任务书)签订和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与结题。对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中合同(任务书)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结题与验收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不良信用记录行为,一经查实即计入单位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一)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教育背景、研究履历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二)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索贿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第四十三条 失信责任。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限制申报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5年。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评审或咨询专家年度不良信息记录超过1次(不含1次),限制参与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3年。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服务机构年度累计不良信息记录超过5次(不含5次),限制参与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1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医学类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佛科〔2006〕121号)同时废止。